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为搭桥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销售平台给山东**集团电厂销售原煤,因个人无法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票面金额9%-11%不等点数,让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票27份(经查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已走逃,涉案虚开事实现无法查证),票号分别为:0182****-0182****;0182****-0182****;0182****;0182****-0182****;0199****-0199****,票面金额价税合计2926983.16元,其中税款合计425288.26元,受票单位为内蒙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税款已全部在**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2018年5月1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送关于闫某某、刘某某和张某某等人虚开专票犯罪线索,经受理初查,鄂托克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8年6月21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刘某某、张某某立案侦查。破案后,**矿业公司已将抵扣税款作进项税转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