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弄**号**室,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某,上海市杰豪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曾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同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徐某某(另行处理)提议下,为骗抵国家税款,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支付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让**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54,700元),嗣后由**科技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240,426.45元。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了相应税款。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案参与人徐灵军的供述、证人章某某、李某某、薛某某、余某某、沈某某、贾某某的证言、相关财务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帐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清单、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相关电子缴款凭证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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