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聊城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7日交办我院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冠县某甲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购买冠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8034.20元,税额99965.80元。2019年10月21日,张某某主动到聊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0月25日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数额较小,抵扣税款已经全部补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其经营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为严格落实中央和上级院决策部署,更好的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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