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扶余市**防腐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扶余市**楼后楼**单元**楼西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扶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黑龙江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移交线索称: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龙某某以**市**防腐木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扶余市**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木制品、防腐油木杆的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7份,货物金额9484827.16元,税额1517572.84元,价税合计11002400元,上述开具发票所对应的675万元货款由龙某某出资后,通过个人账户和公司对公司账户回流到龙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扶余市**木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扶余市**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通知:吉高法[2020]1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检察机关一般予以不起诉,本案中民营企业经营者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已经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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