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平度市**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至同年8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价税合计12%收取穆某某开票费,按价税合计12%向蒋某某支付开票费。多次从蒋某某、杨某某控制的青岛**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穆某某经营的平度市**机械加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价税合计417053元,税额60597.44元)。后由穆某某安排平度市**机械加工厂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60597.44元。案发后,平度市**机械加工厂全部补缴税款。
2、2017年4月份至同年8月份,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价税合计12%收取穆某某开票费,按价税合计12%向蒋某某支付开票费。多次从杨某某、蒋某某控制的青岛**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穆某某经营的平度市**镇**机械加工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价税合计501234.00元,税额72828.87元)。后由穆某某安排平度市**村**机械加工厂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72828.87元。案发后,平度市**镇**机械加工厂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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