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庆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庆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为了弥补公司进销项之间差额,达到逃税的目的,该张向其丈夫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告知了公司进销项差额状况,史某某产生了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逃税的想法,该史遂通过电话与一女性取得联系,让对方为其公司开具汽车配件类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中旬,史某某通过微信向昵称为“信盈财税务票业务”的对方发送了公司开票信息及发票邮寄地址,并分两次支付对方5600元开票费用。
2019年1月2日,张某某收到了山东邮寄来快递,济南黎彩贸易有限公司给庆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票面价税合计为228050元,税款数额合计为31455.18元,发票代码为3700***130,发票号码为007***64、007**65。张某某在收到两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公司税务系统查询到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张**公司与济南黎彩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非法虚开,仍通过税务系统勾选了抵扣认证,因不能提交相关的完税证明,未抵扣成功。2019年2月14日,张某某向税务机关补缴了31103.17元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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