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化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新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化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从无锡*甲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无锡**化机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88870.75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了税款。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无锡**化机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滞纳金等计397407.6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人民币90000元,请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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