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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广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号**单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科技公司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金胜购买**商贸公司开具给**科技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5万元(以下币同),税额共计75862.05元,**科技公司将上述发票违规抵扣税款共计75862.05元。2018年8月15日,在**科技公司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某再次帮助金某某购买**贸易公司开具给**科技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共计132万元,税额共计182068.92元。**科技公司欲将上述发票违规抵扣税款共计182068.92元,但因被税务机关提示上述发票已经失控,后将相应的税额作进项转出。综上所述,张某某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7万元,税额共计257930.97元。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工定作合同等书证;

2.同案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邓某甲、彭某某、邓某乙、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案发后退回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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