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青岛**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8月,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和青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为青岛**工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918781.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33498.15元。张某某安排会计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现已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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