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临西县双润棉短绒加工厂实际负责人。经吕寨镇**村周某某(已于2017年9月10日病故)介绍,2015年8月13 日,张某某给永年县恒银棉业有限公司虚开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06987.56元,税额52908. 39元,价税合计459895.95元,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0.6%的开票费用。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27 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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