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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农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某某门业实际经营人)与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42577.4元)用于抵扣税款,涉案税额130010.69元,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于案发前全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且系投案自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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