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向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使其经营的的孵化场在拆迁过程中按照上限获得补偿,通过杜某某(已判决)送给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棚改指挥部企业征收组组长王某某(已判决)和时任**棚改指挥部征收小组组长的范某某(已判决)现金人民币4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3万元,范某某分得1万元。
2018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调查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和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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