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沈丘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楼**村。于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王某某身份成立河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笼络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吕某某分别担任公司商务部、技术部经理,招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朱某某云、杨某某、豆某某、孙某甲、张某某等人为电话销售员,经入职前“话术”培训,向客户谎称公司于2016年成立,公司老总为前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公司职员,公司与阿里云公司有合作关系等,并在公司内悬挂“CCTV品牌战略合作伙伴”、“中国万商联盟协会终身VIP会员”、“华中区物联网运营中心”等虚假牌照恶意包装公司,肆意夸大公司实力,以给客户搭建网站,免费维护、推广、运营、招商为名,要求客户购买一到三年不等期限的数据库费用,在客户交纳费用后未实际购买数据库,以此实施诈骗,涉案价值30余万元。
另据查明,为实施诈骗犯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郝某某等人给公司员工提供包含姓名、电话、网站平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电话,并教授员工在QQ群内以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累计50000余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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