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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非农业职业,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通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方法,先后二次骗取李某某的人民币15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合同等方式,先后两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0万元。

1.2013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面条厂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力偿还债务,一直以借口推脱。

2.2016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用租来的位于通海县**街道**路**段的面条厂房买卖做抵押,将该厂房抵押给李某某,并私自假办该厂房及通海**公馆张*名下的一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李某某骗取人民币100万元。

3.2016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系通海县可口可乐饮料总代理,并与李某某签订入股协议,骗取了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将骗取的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面条厂加工设备等。

4.2016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代理的通海县可口可乐饮料厂家做活动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退回通海县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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