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协勤,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3日、2019年5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连某甲、叶某甲、连某乙、林某甲、庄某甲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以“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办理贷款,并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接受高额手续费,诈骗被害人钱财,涉嫌诈骗、强迫交易罪,后经查,上述嫌疑人,在受害人和他们发生意见分歧后,由石桥铺赛博电脑城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出面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联合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明知上述人员涉嫌诈骗、强迫交易的前提下,故意偏袒犯罪团伙,从而达到收受犯罪团伙给予的好处费,为犯罪团伙提供掩护保护的目的,2018年8月14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捉获。
经审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1日,被害人钟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庄某乙指派业务员王某某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3050元,老板叶某乙指派业务员林某乙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3800元,后由洗客庄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高达3050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2050元,网贷收取了1000元。
随后被害人和林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1000元,最终损失2050元,其中手机分期贷损失1350元,网贷损失500元,商家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0元好处费。
2、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廖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韩某甲(在逃)手下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4980元,老板韩某乙(在逃)指派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16350元,后由洗客韩某丙(在逃)、马某某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5730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2980元,网贷收取了2750元。
随后被害人和韩某丙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3000元,最终损失网贷2730元,手机分期贷撤销。
3、2017年8月4日,被害人颜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6200元,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2656元,后由洗客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4000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2400元,网贷收取了1600元。
随后被害人和倪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返还商家3800元,撤销手机分期贷,最终损失网贷1600元。
4、2018年3月3日,被害人胡某甲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连某丙指派业务员黄某甲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44300元,后由洗客陈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200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陈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17000元,最终被害人损失网贷3000元,老板连某丙授意黄某甲给张某某500元好处费。
5、2018年3月18日,被害人胡某乙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庄某丙手下业务员李某甲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3000元和APP网贷共计3000元,后由洗客庄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高达30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林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800元,最终损失共计2200元,商家给了张某某500元好处费。
6、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湛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庄某丙手下业务员李某甲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4880元,老板倪某乙指派业务员陈某乙(未到案)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3550元,后由洗客庄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4780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1230元,网贷收取了3550元。
随后被害人和庄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被害人不服调解,自行离开,事后张某某伪造调解协议书。
7、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罗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款5000元,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2500元,后由洗客连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高达22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连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800元,最终损失共计1400元。
8、2017年11月3日,被害人徐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8300元,后由洗客靳某某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高达20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靳某某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1000元,最终损失网贷1000元。
9、2017年10月22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13250元,老板李某乙手下业务员陈某丙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13500元,后由洗客郑某某和韩某丁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10350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6850元,网贷收取了3500元。
随后被害人和郑某某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2000元,返还商家6000元撤销手机贷,最终损失网贷1500元。
10、2017年12月15日,被害人邱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办理APP网贷共计21100元,后由洗客林某甲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62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林某甲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3600元,最终损失网贷2600元。
11、2018年1月6日,被害人李某丙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叶某丙指派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手机分期贷8120元,老板陈某丁指派业务员李某丁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10900元,后由洗客连某乙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高达9842元的费用,其中手机分期贷收取了4842元,网贷收取了5000元。
随后被害人和连某丙、连某乙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被害人1000元手机分期贷和5000元网贷,最终损失手机分期贷3842元,商家给了张某某500元好处费。
12、2017年7月29日,被害人黄某乙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业务员给被害人办理APP网贷共计4000元,后由洗客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18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倪某丙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朱某某(刑拘另处)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1500元,最终损失手机分期贷300元。
13、2018年1月21日,被害人梁某某被人以低利息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赛博电脑城,老板连某丁手下业务员连某戊给办理APP网贷共计7800元,后由连某戊以手续费、代码费等名目收取高达3800元的费用。
随后被害人和连某戊到石桥铺商圈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调解,朱某某偏袒犯罪团伙进行调解,事后退还2300元,最终损失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有伙同他人实施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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