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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系张掖市甘州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现任张掖市甘州区**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住张掖市甘州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张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张掖市甘州区**有限责任公司实习及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在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会计韩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捏造病害猪处理数据,帮助该犯罪团伙骗取政府无害化生猪补贴款,诈骗的具体数据无法核实,但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且诈骗数额无法计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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