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诈骗罪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同案人王某某、温某某、吴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商量好,由温某某和吴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给上述嫌疑人去实施诈骗,并为上述嫌疑人提取诈骗赃款。2020年1月16日晚上,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自行车、黄蟮血、手机)后,驾驶小汽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当天23时许,张某某等人开车搭王某某去到花都区花城街杨赤线往建设北路怡华花园路段,由王某某下车后骑一辆自行车物色作案对象,当被害人方某某开一辆红色北京汽车途经该地时,由张某某等人故意开车慢行,等被害人变线超车时,王某某就从路边故意将自行车推出撞向被害人的车辆,并假装跌倒在地,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黄蟮血抹在耳朵上,假装耳朵受伤流血。当被害人听到有响声停车查看时,王某某就称被撞受伤,要求被害人带其到医院治疗。被害人方某某就马上送王某某去医院。当途经建设路与紫薇路交界处时,王某某在车上就假装打电话给其亲戚及110(由其他嫌疑人扮演),让被害人赔偿15000元私了“交通事故”。被害人方某某称手机上只有14000元,王某某同意后,方某某就用手机微信扫王某某的手机收款二维码转帐了14000元给对方。温某某收到信息后,就叫其朋友赖丽萍将14000元转到其朋友周海虾的帐上,并由其到英德市青塘镇的农村信用社ATM机提取现金,在收取5%的提成后将现金交给张某某等人。
2.2020年1月10日5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开一辆五十铃货车途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大道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方式诈骗了11000元人民币(10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是现金)。经被害人邓某某辩认,骑自行车碰瓷的人是王某某,另一名骑自行车在场的人是张某某。温某某亦供述有提现过10000元并交给嫌疑人。
2敲诈勒索罪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开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贮运煤气站塘角路段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的方式诈骗。当时有五、六名嫌疑人在场,被害人黄某某被威吓后,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000元人民币转到嫌疑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上(“丽萍”的收款二维码)私了。经被害人黄某某辩认,骑自行车碰瓷的是王某某。“丽萍”的收款二维码是温某某向赖丽萍借来给张某某等人用来收款的,随后嫌疑人温某某叫赖丽萍将钱转到其微信上并提现,在扣除5%的提成后和吴某某将赃款交给张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张某某有参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予以收缴,银行卡两张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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