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群众,退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5年左右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参与的5G3次方、3260、中企大圣等。张某某在参与“3260”项目时,将该项目推荐给文某某、竺某某、邢某某三人,并收取每人3360元,共10080元,向上线报单。事后,这个项目无法兑现,所收的报单费没有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3、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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