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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号**栋**号,现住贵阳市号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通过伍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共领取退休金18782.0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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