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66013047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被害人丁某某经王某某、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被害人丁某某办理“天津武清区胡永超非法建设小产权楼房被上网追逃”一事,通过张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厦张某某的办公室收取被害人丁某某办事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张某某自己留有80万元(其中40万元扣除王某某的欠款)、给王某某20万元、给王某某转账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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