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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长沙县**镇**村家中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在自己并无口罩出售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得陈某某信任之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陈某某3000元定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是否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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