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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其与义乌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小吃街**号摊位已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在其未继续租用该摊位的情况下,其仍虚构其有该摊位所有权的事实,对外宣称转让该摊位。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翁某某商议好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转让该摊位,被害人翁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8000元。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翁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于2019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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