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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明宇,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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