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2月5日被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兴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26日至9月25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王某某以在平谷区大兴庄镇北城子村种植地内架设虚假灌溉管道工程为由,骗取国家补贴3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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