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70********,汉族,高中,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5日,我院退回补查侦查一次。2020年9月4日,红泥湾公安分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张**为了给其儿子周转资金,向周**借款,张**在将南阳汉景苑小区**室房产抵押给钱百贯,向钱百贯抵押借款50万的情况下,伪造了“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加盖在该房屋合同复印件上,欺骗周**、郑**。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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