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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汤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杭州市萧山区公共场所抛洒留有联系方式的色情小卡片的方式,诱使他人与其联系,骗取他人钱款。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害人董某某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在萧山区**街道**小区家中与汤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与董某某聊天,假称可以提供会所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并以支付定金、嫖资尾款、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某扫码转账至张某某的微信账户1900元,张某某帮助收款。

2、2019年5月3日,被害人戴某某在地铁站捡拾上述小卡片后,回到杭州市萧山区**苑家中与汤某某通过电话、QQ联系。汤某某在QQ上假扮杭州色情会所客服人员与戴某某联系,假称提供美女上门从事色情服务,以支付定金、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某扫码转账至张某某的微信账户1800元,张某某帮助收款。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汤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明知汤某某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收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汤某某全部犯罪所得916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退赔钱款随汤某某诈骗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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