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居住地深圳市**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患有慢性肾脏病(CKD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等疾病。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0日,张某某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费用24775.55元,已在当地报销22111.34元。几天后,张某某伪造一份医疗收费票据,将原票据中结算方式栏的“普通医保”改为“自费”,并于2020年1月在武冈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医保住院补偿,于2月11日骗得医保补偿款8374元。
2020年2月27日至3月5日,张某某在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费用为14267.94元,已在当地报账12613.15元。其后,张某某以同样方式伪造一份医疗收费票据,并于同年5月向武冈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医保住院补偿,后被该局发现。
2020年8月18日,张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非法所得8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医疗收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还非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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