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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张某某等人在莒县***镇***村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2015年8月份,经过莒县***镇***村村民刘某某联系,**农机专业合作社在《莒县粮食生产经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农机作业》进行的政府招标采购中,中得***镇二个标段,作业内容为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小麦宽幅精播、土地深耕松、小麦耙涝整畦,总标的额106.3万元。 

2015年秋季,**农机专业合作社完成莒县粮食生产经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农机作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填报***镇***的《莒县粮食生产经营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农机作业验收明细表》过程中,为骗取财政补贴,在其名下作业耕地虚报玉米机收及秸秆还田109.5亩、小麦宽幅精播95.3亩、小麦深耕松95.6亩、小麦耙涝整畦95.3亩。2016年2月6日,莒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共计1063000元拨付至**农机专业合作社账户,其中包含张某某虚报作业亩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10654.5元。

2019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莒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莒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退还非法所得共计10700元至莒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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