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13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2019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将付某某堂弟付某乙的大众途观吉普车抵押到营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14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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