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上午,王某某(原东阳**医院院长,另案处理)召集院班子成员金某某(原东阳**医院副院长,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原东阳**医院院长助理)及徐某某在东阳**医院召开班子会议,会议中王某某提出为庆祝医院建院6周年,以关怀医院职工,完成医院医保基金额度为前提,开展本院职工亲属住院治疗优惠活动。职工亲属只要支付600元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其余费用由医院负责,本次活动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
2018年5月3日活动开始至5月底,东阳**医院通过以体检的方式收入住院病人137名,并在病人的治疗费用中虚构针炙、推拿、鼻道管吸氧等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17余万元(尚未结算),其中8万余元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姜某某(另案处理)虚开针灸、推拿等医疗服务项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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