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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丰县**街道**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份至10月份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丰县**交易市场**期**号楼**单元**室的房子在别人户下并且不能过户的情况下,仍谎称该套房子系其所持有,并将该套房子出售给高某某,并骗取高某某现金1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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