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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街**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为他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从被害人孟某某处骗得6条花利群香烟(经鉴定,价值为468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日,张某某以同样的理由从孟某某处骗得5千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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