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96********,傣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红河州个旧市**小区**房**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以卖运动鞋为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760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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