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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介检刑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派出所,住汾西矿业集团**处****单元**层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介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4月至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单元**层西户宋某某家中陆续向宋某某借款15万元,后张某某又将宋某某轿车卖掉,将答应给宋某某的5万元算作借款,并以其在孝义市**小区****单元****号房屋的房产证作抵押给宋某某打了借条。2018108日,到还款日期后,宋某某持续向张某某索要欠款未果,20181213日,宋某某拿张某某所抵押的房产证去孝义市房管局咨询房子情况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宋房产证是假的。2019116日,介西分局委托孝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宋某某所持房产证进行真伪查询,经查询得知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假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假房产证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起诉。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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