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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66********,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栋,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合谋以低品位萤石粉冒充高品位萤石粉出售实施诈骗,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叫赵某某注册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诈骗的目标锁定在了之前有生意往来的受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父子,联系曹某甲谎称有品位96.5以上的萤石粉售卖,并通过微信签订了买卖合同。3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张某某开车来到事先找好的售卖低品位萤石粉的河南省信阳县**厂家,找来三辆货车将假的萤石粉装上车,将货车的行驶证、驾驶证等通过微信发给曹某甲,并唆使赵某某、张某某冒充货车司机,谎称已经发货,曹某甲信以为真,将三车货款165188元汇款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次日,张某某又谎称还有四车萤石粉售卖,且以急需要打货款给供应商为由催促曹某春先打预付款,曹某春将224705元预付款汇款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上。3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将骗得的货款全部以现金方式取出并断绝与曹某甲的联系,赵某某分得10万元现金,张某某分得6000元现金,剩余归张某所有。同时,张某等人所卖的假萤石粉送到指定地点烟台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后,造成生产事故,直接损失1054733元,间接损失约20万元,导致曹某春赔偿2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昌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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