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海淀区**村**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自己将叔叔给的钱花光了,需要向叔叔交代,急需借款3万元应急,几个小时后就会归还,钱款到帐后将被害人刘某某联系方式拉黑,诈骗被害人刘某某3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村**内,虚构自己急需借款3万元以应付叔叔查账的事实,并承诺最迟第二天就会归还,向被害人刘某某(女,42岁)借款人民币3万元。钱款到帐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即将被害人刘某某微信拉黑并离开北京****,后更换了手机号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被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

2.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谅解书、收条等,证明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