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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寻衅殴打他人于2006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顺义区**镇**街**号其家中,以能帮助谷某某(男,49岁,顺义区人)处理怀柔区城管查扣货车一事,骗取谷某某人民币三万元。现已退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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