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余某某(已起诉)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收款,张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余某某,之后利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在明知收取钱款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帮助收取6000元,并将收取全部钱款转给余某某,未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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