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排**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许某某伙同侯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河北泽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物联网”总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担任客服、尹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售后、黄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统计员,虚构只要缴纳人民币58元购买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就能成为中国物联网股东,在中国物联网开网后,每月将给会员分红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群层层发展会员657760人,其中缴费会员264169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5,321,061元。
本院审查后,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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