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1日,张某某将其接单从天津运往河北省秦皇岛市的一台拖拉机业务,委托给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货运站办理运送。同时,虚构货物由南方托运需支付中转费的事实,诈骗**货运站5000元中转费。现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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