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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2月1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3月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宝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快手与袁某某相识,谎称自己经营沙发厂和承包工程、张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是其沙发厂的管理人员,以与袁某某谈恋爱为名骗取袁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刘某某明知郭某某虚构事实,仍冒充郭某某沙发厂的管理人员帮助其实施诈骗。2018年6月7日,郭某某以沙发厂转租厂房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2018年6月份,在取得袁某某的信任后,郭某某让袁某某给其以8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部8848手机,以7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条黄金貔貅手链。2018年6月18日,郭某某以购买手机卡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11000元。2018年6月19日,郭某某以工程投标需要钱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500000元。2018年6月24日,郭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8年7月20日,郭某某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8年7月17日,郭某某偿还袁某某人民币1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明张某某主观上明知郭某某诈骗他人钱财的证据不足、客观上张某某帮助郭某某诈骗他人钱财的证据不足,张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均无法认定,公安宝坻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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