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座**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1月2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0日、2018年5月4日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6月4日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害人推荐使用名为“易达金融“的虚假股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入金共计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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