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江苏省滨海县**路**号**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隐瞒自己已不再从事麻辣烫火锅底料生意的真相,虚构能够为被害人郭某某提供麻辣烫火锅底料的事实,骗取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7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如皋市公安局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扣押的苹果8Plus手机1部,由该局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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