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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全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7日,董某某在安徽省全椒县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虚假地址注册“全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资质与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有限公司、广州**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出集成有活体人像识别、风控审核、第三方支付的救急白卡APP(后期添加“钱易贷”端口),并笼络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负案在逃)、赖某某等人组建放贷、催收、客服一体化犯罪团伙,以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壳,进行短期小额网络放贷。放贷阶段,通过在APP界面首页设置虚假的成功发放贷款信息广告诱骗被害人操作借款;通过在借款订单界面中嵌入《借款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虚构融资购险事实,扣除高额手续费用,不仅对按时还款的被害人不进行退还购险金,而且对扣除的手续费用计算日息,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债务;同时在《借款协议》中巧立名目,故意设置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高额“逾期违约金”、“逾期管理费”等不平等条款,虚增债务。后期为实现虚假债务,通过在APP中设置的短期借款期限和展期操作按键,对7天内无力全额还款的被害人收取展期费,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对既无全额还款又未进行展期的被害人,则纵使催收人员以“爆通讯录”、辱骂等方式进行进行非法催收。以此实施诈骗犯罪。

期间,甘某某、孙某某、杭州**企业管理公司何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救急白卡APP存在虚增债务金额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电话滋扰的方式帮助催收,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诈骗金额10136.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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