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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上海**公司罗某某”的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虚假广告,谎称缴纳代理费即可成为公司代理人,被害人马某某看见该广告后与张某某联系,张某某让马某某缴纳人民币4888元的代理费,并发了一户名为“王某某”的农行账号给马某某,马某某在5月19日至20日三次转款人民币4888元到“王某某”的农行账号上,后张某某从该账户提现用于归还网贷等。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0年8月12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小米MIX2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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