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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200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潍坊科技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QQ聊天软件的QQ群里发送“想赚钱的私聊我”的信息,被害人吴某某在QQ群看见后,私聊张某某,张某某让吴某某下载米聊APP,张某某在米聊APP上向吴某某介绍“发红包返利赚钱的方式”,吴某某扫码QQ支付30元后,张某某先给吴某某返利35元,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吴某某在张某某的引导下,继续进行扫码支付,吴某某通过QQ向张某某的QQ账户转账7次,共1100元,张某某没有返钱并将吴某某的米聊账号拉黑,将吴某某踢出群聊,与其失去联系,张某某诈骗吴某某11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网上用以发红包返利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9人共计4426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诈骗5526元。

2020年4月22日,商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街张某某家楼下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55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QQ聊天、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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