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2001********,初中肄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现居住地浙江金华市**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至5月4日,崔某某(已判刑)通过QQ和微信,以刷流水返利为名骗取被害人付某某1700元;经与葛某某(已判刑)商议,由葛某某扮演“业务上级”继续采取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某3000元。
2019年4月21日,崔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590元,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23日,张某某在明知崔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为防止违法所得资金遭冻结,仍同意崔某某将诈骗所得资金3850元资金转移至其个人微信账户,涉案资金已全部用于二人共同消费。
案发后,崔某某、葛某某已经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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