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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7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寿阳县**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寿阳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为恋爱关系,直至2018年二人认为不适合结婚而分手。期间张某某的饭店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王某某多次主动给张某某钱款为其解困,张某某也多次向王某某借款,累计达21.7万元, 二人系赠与或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纠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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