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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住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茶厂新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0月21日退回清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1日清徐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3日17时许,清徐县公安局接到住清徐县**村代某某报案称,该在伊对交友APP上认识了一位自称:“贾某某”的好友,后加微信 、QQ好友聊天时和对方产生好感,后对方以彩票投注站有漏洞可以提高赔率挣钱为由诱导代某某进行投资,代某某信以为真,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162480元进行充值,盈利后代某某无法提现,发现被骗。经对代某某案资金流进行查询研判,代某某的部分被骗资金50000元,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银行卡转到袁某甲(另案处理)、袁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的银行卡,后在福建省武夷山市银行取现。

现查明:代某某邮政储蓄卡(卡号62218016100********)于4月21日21时04分17秒转至谭某某农行卡(卡号62284806167********)50000元,4月21日21时14分56秒转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39000********)50000元。张某某邮政储蓄卡分3笔于4月21日21时21分46秒转给袁某乙邮政储蓄卡(卡号62179939000********)20000元;4月21日21时24分38秒转给王某某农行卡(卡号62305220200********)20000元;4月21日21时25分37秒转给袁某甲农行卡(卡号62284820287********)10000元。4月21日21时41分15秒至21时49分40秒袁某乙拿袁某甲、王某某的农行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农行ATM机取款,取款后将现金交给袁某甲,袁某甲通过 QQ联系将现金交给一个女的,袁某甲2020年4月份共取款200000余元,每取10000元袁某甲得300元的好处费。张某某拿袁某甲农行卡于2020年4月21日18时40分32秒在武夷山农行ATM机取款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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