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附**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沉迷手机网络赌博(易彩堂APP),于2020年2月27日到其租房的房东(在黄埠镇望京洲新乡片**号)小店,找房东的儿子涂某某以公司开税票的名义找涂借钱,涂某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某转帐726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结果没输赢,然后就把钱套现出来还给涂某某,并给其2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20年3月1日下午张某某又找涂某某借钱,以同样的方式(公司开税票的名义)找涂某某借了9000元人民币,涂某某同意并通过支付宝给其转帐900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结果没输赢,然后就把钱套现出来还给涂某某,同时张某某并给涂某某100元人民币好处费,也给涂某某妻子(刘某某,女,身份证: 362428199504301425) 100元人民币好处费; 2020年3月2日下午张某某通过打电话给涂某某借钱,但是涂某某没有接电话,于是张某某就去出租房楼下小店找涂某某妻子(刘某某),张某某也是以公司开税票的名义找刘某某借钱,刘某某通过打电话给涂某某问问要不要借钱给张某某,涂某某同意了,刘某某就通过登录丈夫(涂某某)的支付宝给张某某转账了6000元人民币,过了一会,张某某又到楼下小店找刘某某借钱又给张某某转了2800元人民币,同时张某某还用微信700元人民币和刘某某换支付宝70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直到晚上涂某某下班回家,涂某某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叫他下来问什么时候还钱,张某某就说“公司的帐出了点问题,别急,等下就还给涂某某夫妇”,于是张某某又接着回到出租房继续手机网络赌博,就把所借来的钱赌输掉了;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通过打电话给涂某某说“还要再帮忙转点钱,如果你们不放心我可以把车子和车钥匙扣押给你们”,于是涂某某就同意借钱了,便给妻子(刘某某)打电话叫她起来打开楼下小店的门,过一会张某某就过来把车钥匙给刘某某,刘某某就通过登录涂某某支付宝给张某某转账1000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过一会赌输完钱后,又来找刘某某借钱说“钱还不够”,刘某某又通过丈夫(涂某某)支付宝给张某某转1800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说“会给你们好处费的”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过一会张某某又过来找刘某某借钱说“钱还不够”,于是刘某某又就通过登录丈夫(涂某某)支付宝给张某某转账17000元人民币,张某某钱借到手之后就回到出租房继续赌博,把所有借来的钱都输光了,直到2020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丈夫(涂某某)通过打电话给刘某某才知道刘某某把支付宝里的余额转完了,于是就涂某某就打电话问张某某问什么时候还钱,张某某就说“等你回来再说”,直到晚上20时许涂某某回来后,涂某某让张某某把车开到涂某某楼下小店门口,并把张某某的行驶证和身份证都扣下来,并签有《欠条》,直到晚上12时许刘某某就报警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张某某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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